雅安数字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雅安市供销社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及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雅安数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数字供销社)由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成立,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与城市密切联系的综合服务平台。
数字供销社在雅安市供销社领导下独立运行,通过信息技术对供销涉农业务和基层组织运行进行刚性规范,强化“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与供需直接对接,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第三条
数字供销社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立足农村、沟通城乡。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坚持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建设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四条
数字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数字供销社实行社员制,对社员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数字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独立法人或个人作为社员。
第六条
数字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数字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委托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行使所有者权力,负责日常管理。
数字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签约主体:
数字供销社接受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统一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八条
数字供销社使用数字供销(雅安)生态运行系统(以下简称“数字供销”系统)进行运营,社址设在雅安市,由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筹,雅安供销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社员资格
(一)宣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依法治社、民主治社、制度治社,积极参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各级社员社和社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六)依托“数字供销”系统,整合供销内外各类涉农服务功能和服务资源,实现下线服务数字化,搭建为农服务的桥梁纽带,为社员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便捷式的服务;
(七)创新开展线上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各社员关系,增强数字供销社的服务功能,完善数字供销社管理制度,吸收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托管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探索“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健全农村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和城市消费组织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群众的发展联系和利益联结,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相联系;
(八)创新农业农村服务方式,有序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更好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挖掘供销文化特色性,提高供销文化认同度,营造供销文化归属感;
(十)依法履行出资人权责,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承办市供销社和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社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生产型企业、流通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合作社、村集体,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主体或个人等,可申请加入数字供销社,经“数字供销”系统审核批准,成为数字供销社社员。“数字供销”系统可将上述社员分别归集为生产合作社社员、消费合作社社员、服务合作社社员等进行统一管理。
社员的资产归各社员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社员的权利是:
(一)参加数字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二)请求数字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享受数字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四)以数字供销社社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五)对数字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社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数字供销社章程和“数字供销”系统运行规则;
(二)执行数字供销社决议;
(三)维护数字供销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数字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数字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数字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数字供销”系统审核同意,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
(二)自动放弃社员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或“数字供销”系统《社员服务协议》《总则》等规定,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数字供销社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数字供销合作社不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数字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数字供销社的决策机构,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数字供销社的监督机构。
(二)如果您是未成年人,请在您的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下访问或使用我方平台网站。
第十五条
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数字供销社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数字供销社决议;
(三)通过或者修改数字供销社章程;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二)研究部署数字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数字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社员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三)授权“数字供销”系统接纳社员或者取消社员资格;
(四)代表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行使所有者权力;
(五)决定数字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数字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数字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数字供销社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九)决定数字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雅安供销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雅安供销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雅安供销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市供销社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 财务和审计
第十八条
数字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雅安市供销社和财务、审计主管部门要求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数字供销社按照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雅安供销集团财务和审计制度运行。
第二十条
数字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以及市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数字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社员股金管理办法,由雅安供销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拨入数字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财政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数字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社员。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数字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数字供销社管理使用。
数字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机构对数字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数字供销社章程的修改,经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雅安供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雅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批准后执行。